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家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家補字第26號聲明人 林國憲
林國首
林國泰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林寶鳳 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乃聲請人,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
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林寶鳳之最新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謝昆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