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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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寅○○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黃憲男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4005號、第4568號),並當庭更正犯罪事實,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寅○○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扣案之十字型螺絲起子壹支、棉質手套伍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構成犯罪事實:寅○○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第42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95年2月28日執行完畢。詎其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方法,竊得附表編號1至13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攜至臺北縣三重市重新橋下,以每台投影機新臺幣2千至3千元之價格變賣予不詳之人,得款花用殆盡。嗣於98年9月21日22時30分許,為警在宜蘭縣○○鄉○○路○段○○○號前查獲,並在其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其所有供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使用之十字型螺絲起子1支、已使用之棉質手套1雙,及其所有預備供竊盜使用之未拆封棉質手套4雙,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寅○○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乙○○、 何祿 豐、子○○、壬○○、戊○○、丑○○、
癸○○、丙○○、己○○、丁○○、辰○○、甲○○、辛○○、庚○○、卯○○於警詢中之證詞。
㈢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羅東 分局98年9月22日偵查報告暨附件1至
6各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98年9月24日警蘭偵字第0982103554號函附現場勘察報告及刑事案件報告書各1份、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壯圍分駐(派出)所竊盜案件現場勘察報告表及刑案現場測繪圖各1份。
㈣壯圍國中遭竊物品清單、學進國小遭竊物品清單各1份。
㈤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
㈥照片127張。
㈦上開㈡至㈥所示證據,足以佐證被告首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
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253號判例要旨參照)。本件被告所攜帶之十字型螺絲起子1支,前端為鐵製品、長約4公分,握柄部分由塑膠包裹、長約4公分,全長約8公分,業經本院勘驗屬實,有勘驗筆錄1份在卷足憑,該螺絲起子質地堅硬,屬客觀上對人身具有危險性之物,足以充當為兇器。故被告寅○○所為附表編號1、4、6、9、11、13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踰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2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附表編號3、5、8、12所示犯行,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毀越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竊盜罪;附表編號7、10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於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易字
第42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95年2月28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分別故意再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㈣審酌被告有竊盜、侵占遺失物、傷害之犯罪前科,素行不佳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且其四肢健全,不思循正途賺取生活所需,反圖不勞而獲,而多次竊取他人財物,影響社會治安,復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及考量被告於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刑,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㈤扣案之十字型螺絲起子1支、已使用之棉質手套1雙,均為被
告所有,供被告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使用之物;而扣案之未拆封棉質手套4雙,亦為被告所有,預備供被告犯竊盜使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
㈥至於扣案之一字型螺絲起子1支、扳手1支、尖嘴鉗1支,雖
係被告所有,惟被告否認係供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使用之物,復無證據足以證明係供被告犯上開竊盜使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之JUMP廠牌黑色運動鞋1雙、黑色皮鞋1雙,均係被告所有,該運動鞋雖於被告犯附表編號1至13所示竊盜案件時有穿著,然亦與該皮鞋同樣供被告日常生活穿著使用,該運動鞋及皮鞋並非供被告竊盜犯罪使用之物,此業經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適用之法律:㈠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
㈡實體法方面: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本案經檢察官劉惟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竊取財物│犯罪方法│所犯法條│宣告刑││號│(民國)│││(新臺幣)││、罪名││├─┼─────┼─────┼───┼──────┼─────────┼─────┼──────┤│1│98年2月26│宜蘭縣礁溪│乙○○│投影機3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日0時至○○○鄉○○路4│、何祿│價值9萬元)│踰越窗戶侵入教室後│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30分許之某│段23號「礁│豐│。│,以其所有客觀上足│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時│溪國中」正│││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之踰越安全│支、棉質手套││││明樓3樓教│││螺絲起子1支拆卸教│設備、攜帶│伍雙沒收。││││室。│││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兇器竊盜罪││││││││得手。│。││├─┼─────┼─────┼───┼──────┼─────────┼─────┼──────┤│2│98年3月5日│宜蘭縣壯圍│子○○│投影機6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捌月│││22時○○○鄉○○路17│││踰越窗戶(起訴書贅│條第1項第2│,扣案之棉質││││號「壯圍國│││載未上鎖之大門)侵│款之踰越安│手套伍雙沒收││││中」。│││入教室後,徒手拆卸│全設備竊盜│。│││││││教室內投影機,而竊│罪。││││││││取得手。│││├─┼─────┼─────┼───┼──────┼─────────┼─────┼──────┤│3│98年3月13│宜蘭縣五結│壬○○│投影機1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日0時至○○○鄉○○路99││價值5萬8千元│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供│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時許之某時│號「利澤國││)。│兇器使用之十字型螺│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中」美術教│││絲起子1支撬開窗戶│之毀越安全│支、棉質手套││││室。│││外框,再打破窗戶玻│設備、攜帶│伍雙沒收。│││││││璃後,踰越窗戶侵入│兇器竊盜罪││││││││教室,以該起子拆卸│。││││││││教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得手。│││├─┼─────┼─────┼───┼──────┼─────────┼─────┼──────┤│4│98年3月28│宜蘭縣頭城│戊○○│投影機2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0時至1○○○鎮○○路11││(起訴書誤│踰越窗戶侵入教室後│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起訴書誤│1號「頭城││載為投影機3│,以其所有客觀上足│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載為98年3│家商」。││台,業經蒞庭│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之踰越安全│支、棉質手套│││月29日,業│││檢察官當庭更│螺絲起子1支拆卸教│設備、攜帶│伍雙沒收。│││經蒞庭檢察│││正)。│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兇器竊盜罪││││官當庭更正││││得手。│。││││)。│││││││├─┼─────┼─────┼───┼──────┼─────────┼─────┼──────┤│5│98年3月29│宜蘭縣羅東│丑○○│投影機3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日1時○○○鎮○○路││價值8萬7百元│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供│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起訴書誤│201號「東││)。│兇器使用之十字型螺│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載為98年4│光國中」。│││絲起子1支打破窗戶│之毀越安全│支、棉質手套│││月11日,業││││玻璃後,踰越窗戶侵│設備、攜帶│伍雙沒收。│││經蒞庭檢察││││入教室,以該起子拆│兇器竊盜罪││││官當庭更正││││卸教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得手。│││├─┼─────┼─────┼───┼──────┼─────────┼─────┼──────┤│6│98年8月27│宜蘭縣壯圍│癸○○│投影機3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日0時至○○○鄉○○路69││價值116,892│踰越窗戶侵入教室後│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許之某時。│號「公館國││元)。│,以其所有客觀上足│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小」卓越樓│││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之踰越安全│支、棉質手套││││2樓。│││螺絲起子1支拆卸教│設備、攜帶│伍雙沒收。│││││││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兇器竊盜罪││││││││得手。│。││├─┼─────┼─────┼───┼──────┼─────────┼─────┼──────┤│7│98年8月28│宜蘭縣蘇澳│丙○○│投影機6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捌月│││日0時至○○○鎮○○路1││價值18萬元)│從未上鎖之教室門走│條第1項第3│,扣案之十字│││50分許之某│段366號「││。│進教室後,以其所有│款之攜帶兇│型螺絲起子壹│││時。│蘇澳國小」│││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器竊盜罪。│支、棉質手套││││。│││之十字型螺絲起子1││伍雙沒收。│││││││支拆卸教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得手。│││├─┼─────┼─────┼───┼──────┼─────────┼─────┼──────┤│8│98年9月7日│宜蘭縣宜蘭│己○○│投影機2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0時至7時45│市○○路││價值45,828元│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供│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分許之某時│130號「凱││)。│兇器使用之十字型螺│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旋國小」3│││絲起子1支打破窗戶│之毀越安全│支、棉質手套││││樓社會教室│││玻璃後,踰越窗戶侵│設備、攜帶│伍雙沒收。││││。│││入教室,以該起子拆│兇器竊盜罪││││││││卸教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得手。│││├─┼─────┼─────┼───┼──────┼─────────┼─────┼──────┤│9│98年9月9日│宜蘭縣壯圍│丁○○│投影機2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時凌晨○○○鄉○○路81││價值66,518元│踰越窗戶侵入教室後│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號「古亭國││)。│,以其所有客觀上足│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小」2樓自│││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之踰越安全│支、棉質手套││││然及綜合教│││螺絲起子1支拆卸教│設備、攜帶│伍雙沒收。││││室。│││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兇器竊盜罪││││││││得手。│。││├─┼─────┼─────┼───┼──────┼─────────┼─────┼──────┤│10│98年9月11│宜蘭縣五結│辰○○│投影機2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柒月│││日0時至○○○鄉○○路3││價值9萬9千元│從未上鎖之教室門走│條第1項第3│,扣案之十字│││許之某時。│段67號「中││)。│進教室後,以其所有│款之攜帶兇│型螺絲起子壹││││興國小」2│││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器竊盜罪。│支、棉質手套││││樓教室。│││之十字型螺絲起子1││伍雙沒收。│││││││支拆卸教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得手。│││├─┼─────┼─────┼───┼──────┼─────────┼─────┼──────┤│11│98年9月13│宜蘭縣冬山│甲○○│投影機6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捌月│││日23時2○○○鄉○○路2││價值13萬元)│踰越窗戶侵入教室後│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至98年9月1│段17號「順││。│,以其所有客觀上足│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4日0時34分│安國小」2│││供兇器使用之十字型│之踰越安全│支、棉質手套│││許。│、3樓教室│││螺絲起子1支拆卸教│設備、攜帶│伍雙沒收。││││。│││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兇器竊盜罪││││││││得手。│。││├─┼─────┼─────┼───┼──────┼─────────┼─────┼──────┤│12│98年9月17│宜蘭縣宜蘭│辛○○│投影機7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捌月│││日0時至7時│市○○路1││價值20萬3千│以其所有客觀上足供│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許之某時。│段100號「││元)。│兇器使用之十字型螺│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新生國小」│││絲起子1支打破窗戶│之毀越安全│支、棉質手套││││。│││玻璃後,踰越窗戶侵│設備、攜帶│伍雙沒收。│││││││入教室,以該起子拆│兇器竊盜罪││││││││卸教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得手。│││├─┼─────┼─────┼───┼──────┼─────────┼─────┼──────┤│13│98年9月18│宜蘭縣五結│庚○○│投影機9台(│手戴棉質手套1雙,│刑法第321│有期徒刑玖月│││日0時至○○○鄉○○路3│、 羅桂 │價值188,740│踰越學校圍籬,由未│條第1項第2│,扣案之十字│││20分許之某│段151號「│華│元)、剪刀1│上鎖教室門走進教室│款、第3款│型螺絲起子壹│││時。│學進國小」││把。│後,以其所有客觀上│之踰越安全│支、棉質手套││││。│││足供兇器使用之十字│設備、攜帶│伍雙沒收。│││││││型螺絲起子1支拆卸│兇器竊盜罪││││││││教室內投影機,而竊│。││││││││取庚○○所管領之投│││││││││影機9台、卯○○所│││││││││有之剪刀1把得手。│││└─┴─────┴─────┴───┴──────┴─────────┴─────┴──────┘【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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