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家祥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家祥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永梁
法官歐家佑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