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連彩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