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7號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陳政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