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76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峻葦 上列上訴人因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4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25,221元(計算式:8,810,472-3,585,251=5,225,22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1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79,165元,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沙小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