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5號原告 徐明新 上列原告與被告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等間確認會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次按確認之訴所確認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單純身分之法律關係(如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訴訟;其以具有財產價值之法律關係存否作為確認之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訴訟。又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顯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性質上即屬財產權涉訟(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8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被告 莊舒涵 等22人與社區全體住戶間自民國108年3月27日後之委任關係不存在或無效,起訴聲明第二項,請求確認被告四季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於108年3月27日及5月份所作成之決議均為無效,因原告上開聲明請求確認之標的有別,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上開聲明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而涉訟,且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是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各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合計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3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洪甄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