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4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呂月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事實及理由
㈠緣債務人呂月卿前就讀環球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田育銍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100萬元之「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份,並陸續動用撥款4筆,共計新臺幣116,709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依放款借據第六條、第七條之約定:借款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權人得將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如視為全部到期並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詎債務人呂月卿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聲請人於114年5月9日將本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迄今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56,864元及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田育銍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實感德便。
一、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56,864元
113年12月1日起
至114年5月8日止
1.775%
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114年5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