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黃文堅
債務人 王雅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