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秩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雄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曹正清
被移送人   蔡立義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9年1月17日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08736783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曹正清、蔡立義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蔡立義於民國108年12月10日晚間11時43分許,在
高雄市○○區○○○路○○○號5樓太子酒店內,與被移送人
即該酒店經理曹正清以徒手毆打之方式互相鬥毆(刑法傷害
罪部分均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曹正清、蔡立義於警詢中證述明確
,且互核大致相符,是被移送人二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應堪認定。
三、核被移送人二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二人之行為對於社會秩序所造成
之危險程度(在酒店內互相鬥毆),及其行為時之動機(口
角衝突)暨行為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等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王耀霆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