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紀文福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紀文福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前於民國105年7月29日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復被告又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再犯本案之罪,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同日起裁定羈押在案,然本件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考量依被告竊盜之手法及其前案之紀錄,顯有反覆實施竊盜之虞,固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自
105年10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9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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