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小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竹小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4年度竹小字第501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宋坤龍 被告 陳璟漢
陳英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柒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璟漢於民國94年至98年間就讀○○○○科技大學期間,邀同被告陳英起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8筆,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67,148元,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為開始償還日,就學貸款利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計算。而前開借款利息依就學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之利息於借款人本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以前之利息,由政府編列預算負擔,其後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併同本金繳付。倘借款人遲付本息,經轉列為催收款者,自轉催收之日(即
104年8月28日)起依原告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1計算。除應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原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並得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原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如有停止或遲延履行全部或一部債務本金時,即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借款人應立即將尚欠款項全數還清。詎被告陳璟漢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本金36,751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依前揭借據約定所示,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陳英起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借據、撥款通知書8紙、就學帳卡明細表、台幣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
┌─┬─────┬───────┬──────┬────────────────┬───────────────┐│編│借據金額│立據日期│尚欠金額│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期間│年利率│期間│年利率││號│││││(%)││(%)│├─┼─────┼───────┼──────┼──────────┼─────┼─────────┼─────┤│││││自104年7月1日起至││自104年8月1日起至│││1│125,188元│94年8月25日│10,522元│104年8月27日止│1.83│104年8月27日止│0.183││││95年2月8日│├──────────┼─────┼─────────┼─────┤│││95年8月28日││自104年8月28日起至││自104年8月28日起至│0.448││││96年2月5日││清償日止│4.48│105年1月31日止││││││├──────────┼─────┼─────────┼─────┤│││││││自105年2月1日起至│0.896││││││││清償日止││├─┼─────┼───────┼──────┼──────────┼─────┼─────────┼─────┤│2│141,960元│96年9月12日│26,229元│自104年2月1日起至104││自104年3月1日起至│0.183││││97年2月14日││年8月27日止│1.83│104年8月27日止│││││97年8月26日│├──────────┼─────┼─────────┼─────┤│││98年2月12日││自104年8月28日起至││自104年8月28日起至│0.448││││││清償日止│4.48│104年8月31日止││││││├──────────┼─────┼─────────┼─────┤│││││││自104年9月1日起至│0.896││││││││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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