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希文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