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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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元智生活會館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鴻昇 被告三美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璧塘 被告大瀚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朱璧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為新臺幣(下同)3,07萬8,
2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12日
書記官伍正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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