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財管字第八號
聲請人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代理人 許子瑩 相對人甲○○原住同右聲請人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甲○○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係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之院民,因生活無法自理,行動不便,乃由台南縣政府轉介至該中心養護,雖甲○○生前立有代筆遺囑,然於甲○○亡故後,該中心多次設法聯絡其子 謝永成 未果,亦無法查知其行蹤,因查無其他繼承人,目前仍由該中心暫予保管,計有台南三十二郵局存款新台幣(下同)一萬一千一百九十七元、該中心國庫專戶存款二十一萬八千四百元,為此請求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代筆遺囑影本、聯絡協尋函件、台南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郵局存款存摺影本、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遺款清冊、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影本等件為證,經核無訛,自堪信為真實,且核與上開法條尚無不合,爰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彰化分處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王鏡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