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37號原告 萬克智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照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建勳 、 黃暐仁 等人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15,850)元,惟按訴訟標的請求權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惟若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參。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被告黃建勳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把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贈與黃暐仁之刑為應予撤銷。
被告黃暐仁應將系爭不動產於103年4月29日經臺北市文山地政事務所以103年文山字第077170號收件所為贈與登記被告黃暐仁予以塗銷」而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所查詢之資料顯示,系爭不動產附近房屋於103年7月間之交易價格每坪約33.4萬元,本院認房屋之屋齡、距離、建物坪數與系爭不動產較為相近,故認系爭不動產(土地及建物)之四分之一價值合計為2,023,205元(計算式:建物面積80.1平方公尺為24.23坪,24.23坪×334,000元/坪×1/4=2,023,2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23,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扣除原告前繳15,850元後,尚欠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附表:
┌───┬─────────┬────────┬───────┐││土地及建物標示│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土地│臺北市○○區○○段│123│1/16│││1小段35地號││││││││├───┼─────────┼────────┼───────┤│建物│臺北市○○區○○街│80.01│1/4│││1段121巷7弄3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