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53號聲請人即原告甲○○代理人 林孜俞 律師相對人即被告成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8樓新采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寶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8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元。
二、聲請人起訴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本存有董事之委任契約關係,因聲請人已向相對人聲明辭任董事,為此求為確認兩造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語。核其訴訟標的,係否認董事之委任關係,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故本件共計溢收新臺幣肆萬玖仟零伍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郭美杏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影本應送達本院會計室及出納室各1份。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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