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咸喜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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