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3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靜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靜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受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靜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9年度花簡字第924號、100年度花簡字第10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受刑人林靜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影本等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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