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099號原告 胡詠甯 被告 林欣誼 訴訟代理人 楊適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妨害名譽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2145號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前開妨害名譽案件刑事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22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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