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5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定豐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068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定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定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職役職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3日至106│106年8月1日│106年3月13日至│││年1月20日││106年3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4026號│軍偵緝字第1號│偵字第2294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軍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第2號│20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6月30日│107年10月2日│107年10月2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中簡字第│107年度中軍簡字│107年度中簡字第││││1322號│第2號│2093號││├────┼────────┼────────┼────────┤│判決│判決確定│106年11月20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1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7976號│執字第16662號│執字第18466號││├────────┴────────┴────────┤││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55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8日至│103年12月10日至│106年2月7日│││103年12月11日│103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31283、10│偵字第31283、10│偵字第4886號│││4年度偵字第7942│4年度偵字第7942││││號│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1334號│1334號│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108年6月11日│├───┼────┼────────┼────────┼────────┤││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訴字第138││││1334號│1334號│3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11月12日│107年11月12日│108年9月12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760號│執字第18760號│執字第14068號││├────────┴────────┤│││編號4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