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48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皇璿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1971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皇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皇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犯罪日期欄所載日期,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分別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關刑事裁判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8月│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31日至│106年3月21日至│106年4月10日│││106年1月16日│106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081、110│偵字第11081、110│偵字第11081、110│││85、17509、15106│85、17509、15106│85、17509、15106│││、17510、19364、│、17510、19364、│、17510、19364、│││21105號│21105號│2110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07年度上訴字第5│107年度上訴字第5││事實審││31、532號、107年│31、532號、107年│31、532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6號│度原上訴字第16號│度原上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107年7月4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3338號│3338號│3338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107年10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500號(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某日至│105年12月21日、│106年1月19日至│││106年4月17日│106年1月10日│106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081、110│偵字第26893號│偵字第5656、1350│││85、17509、15106││8、17008、17379│││、17510、19364、││、21234、21973號│││21105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金訴字第││事實審││31、532號、107年│1649號│29號││││度原上訴字第16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4日│107年11月8日│108年6月11日│├───┼────┼────────┼────────┼────────┤││法院│最高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金訴字第││││3338號│1649號│29號││判決├────┼────────┼────────┼────────┤││判決│107年10月4日│107年12月2日│108年7月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500號(編│臺中地檢108年度│││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執字第1197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