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975號債權人台東縣海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余澄華 債務人 胡貴雄
胡美珍 邱宏文 黃貴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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