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珍 住臺南市○○區○○里○○路○○○號3樓
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民事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杰瑞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請勿將債權總金額填於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並請重新提出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是否有其他人積欠聲請人債務?如是,請詳列各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電話,各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如無債務人,則債務總金額為零,並應以書面說明。
(三)聲請人雖有提出債務清冊,仍請聲請人依法定程式於「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詳實載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包含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等)、現存實際債權數額(註明是否有無擔保)、各債權之種類及原因。
(四)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0年9月起至102年8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請說明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七)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八)請提出自100年9月起至聲請本件更生時止,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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