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

被告 胡春菊

蘇均哲

蘇威豪

蘇玲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春菊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面積486.93平方公尺,依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下同)3,300計算核定為160萬6,869元【計算式:(486.93x3,300)=160萬6,869】,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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