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邦峻選任辯護人楊揚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4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朱家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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