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61號原告 王星喬 被告 陳虹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80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