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34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聲請法官迴避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回復原狀事件,已於民國103年2月27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而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核閱屬實。惟聲請人遲至103年3月18日始具狀聲請承審該事件之法官陳琪媛迴避,有卷附本院收文戳章之聲請狀在卷可稽,足認聲請人之聲請已在該事件終結之後,揆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徐千惠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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