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28號聲請人 莊周金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莊金崇 間聲請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莊金崇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 莊金輝 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陳明與相對人莊金崇之關係。
四、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莊金輝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