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德和具保人施柏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號、112年度執字69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柏宇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開保證金之沒入,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郭德和因被告施柏宇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12刑保字第296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郭德和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指定保
證金1萬元,並由具保人施柏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所犯上開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審易字第1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12年7月25日112年刑保字第296號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足憑。
㈡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
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代為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有臺北地檢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參以聲請人另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之事實,有臺北地檢署112年11月16日通知書及臺北地檢署送達證書附卷為憑。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