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邱士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勞聲再字第41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薛嘉珩
法官林怡君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