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1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風化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158號原告A男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吳志鴻 被告 劉先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97號妨害風化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因本件未行言詞辯論,故無被告答辯聲明及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劉先正被訴妨害風化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瑜君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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