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63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務人 涂世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壹佰陸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及0000000000000000JCB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5,166元整,其中已到期本金99,088元整(已到期之本金88,261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10,827元),應自111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4,608元、違約金雜費計1,20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27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帳務(單)資料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063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9088元涂世峰自民國111年0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