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95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國民選任辯護人 阮祺祥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國民選任辯護人 洪文浚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8月13日起,各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5月13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8月1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8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楊智勝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