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韓濟國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麥克迪諾馬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裕南上列當事人間關於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7號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聲請更生,業經本
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申報債權後,各債權人之債權額計算至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一日止,分別為:⒈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商業銀行),債權額新台幣(下同)3,729,194元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額414,103元;⒊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債權額635,302元;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債權額144,228元;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債權額237,163元;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花旗商業銀行),債權額234,740元;⒎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債權額506,774元;⒏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債權額502,265元;⒐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一資產公司),債權額48,305元;⒑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誠第二資產公司),債權額1,314元;⒒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下稱澳商澳盛銀行),債權額452,950元;⒓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商業銀行),債權額122,660元;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全國際資產公司),債權額125,000等共13人,其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為12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合計為3,424,804元(法商佳信銀行即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陳報無債權,應予扣除),此亦有債權表在卷可稽。
㈡嗣債務人依已確定之債權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額,提出
第一次及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及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經本院轉知各債權人命於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債權人經合法送達後,其中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人,表示同意債務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人,則就債務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未表示意見,依首揭規定,視為同意債務人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人,則就債務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逾期確答(更生方案於99年
6月25日送達,遲至99年7月6日表示不同意),依首揭規定,亦應視為同意債務人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另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第一次更生方案於99年1月21日送達,99年2月2日表示不同意)、花旗商業銀行(第一次更生方案於99年1月21日送達,99年2月2日表示不同意)、元大商業銀行(第一次更生方案於99年1月21日送達,99年2月10日表示不同意)、匯誠第一資產公司(第一次更生方案於99年1月21日送達,
99年2月3日表示不同意)、匯誠第二資產公司(第一次更生方案於99年1月21日送達,99年2月3日表示不同意)等5人,雖均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債務人第二次更生方案,惟其等前既已於本院通知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之第一次更生方案時,已因逾期表示不同意而依法發生同意之效力,則於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之第二次更生方案,自不容其再反覆為表示不同意之意見,是亦應認其同意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以上均有通知、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憑,從而本件同意及視為同意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人數計為7人,已逾全體更生債權人之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2,106,171元,亦已逾全部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達百分之61.50,依首揭規定,即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債務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
㈢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第二次更生方案
,既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第1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自應由本院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29日
書記官曾瓊玉附件: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期至第24期,每期新台幣16,000元;第25期至││第96期,每期新台幣22,000元。││⒉以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10日由債務人分別向債權人給付之。││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4.清償比例:57.46%。││5.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729,194元(不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故不列入下列更生清償分配表受償)。││6.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3,424,804元。││7.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968,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金額│第1至24│第25至96│││││期分配額│期分配額│├──┼────────────┼────┼────┼────┤│1│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4,103│1,935│2,66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35,302│2,968│4,081│││公司││││├──┼────────────┼────┼────┼────┤│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44,228│674│926│││公司││││├──┼────────────┼────┼────┼────┤│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37,163│1,108│1,523│││公司││││├──┼────────────┼────┼────┼────┤│5│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234,740│1,097│1,508│││有限公司││││├──┼────────────┼────┼────┼────┤│6│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06,774│2,368│3,255│││公司││││├──┼────────────┼────┼────┼────┤│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02,265│2,346│3,226│││公司││││├──┼────────────┼────┼────┼────┤│8│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48,305│226│310│││公司││││├──┼────────────┼────┼────┼────┤│9│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314│6│8│││公司││││├──┼────────────┼────┼────┼────┤│10│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452,950│2,115│2,912│││公司台北分公司││││├──┼────────────┼────┼────┼────┤│1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2,660│573│788│├──┼────────────┼────┼────┼────┤│12│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25,000│584│803│││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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