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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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2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易字第23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文進與告訴人 陳孝宗 之妻 林筱蕊 為朋友,詎被告王文進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04年1月19日凌晨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號前,持球棒毆打告訴人陳孝宗背部左肩及拉扯告訴人陳孝宗身體多處,致告訴人陳孝宗受有左肩挫傷、背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王文進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陳孝宗對被告王文進告訴傷害罪部分,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王文進所涉上開罪嫌部分,業經與告訴人陳孝宗成立調解,其內容為被告王文進願於10
6年6月30日前給付告訴人陳孝宗新臺幣叁萬元,並經告訴人陳孝宗以書狀撤回對被告王文進之傷害告訴,此有告訴人王文進書立之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1頁)。是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耕華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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