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武潔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48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武潔因不滿告訴人 邱義振 在其住處旁搭建房屋,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01年11月22日6時
5分許,進入上述房屋位於新竹市○區○○路○○○號旁工地內,並持鐵鎚擊毀該工地內5處防水鐵皮外牆,而使前揭外牆喪失防水功能,致生損害於告訴人邱義振,因認被告蔡武潔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邱義振告訴被告蔡武潔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蔡武潔所涉毀損罪嫌部分,業據雙方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邱義振撤回對被告蔡武潔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訊問筆錄、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