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470號聲請人 郭煥彰 相對人 林健元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5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3月20日│93年3月20日│No17633│├──┼───────┼─────┼───────┼──────┼────┤│002│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4月20日│93年4月20日│No17634│├──┼───────┼─────┼───────┼──────┼────┤│003│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5月20日│93年5月20日│No17635│├──┼───────┼─────┼───────┼──────┼────┤│004│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6月20日│93年6月20日│No17636│├──┼───────┼─────┼───────┼──────┼────┤│005│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7月20日│93年7月20日│No17637│├──┼───────┼─────┼───────┼──────┼────┤│006│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8月20日│93年8月20日│No17638│├──┼───────┼─────┼───────┼──────┼────┤│007│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9月20日│93年9月20日│No17639│├──┼───────┼─────┼───────┼──────┼────┤│008│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10月20日│93年10月20日│No17640│├──┼───────┼─────┼───────┼──────┼────┤│009│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11月20日│93年11月20日│No17641│├──┼───────┼─────┼───────┼──────┼────┤│010│92年9月19日│5,000元│93年12月20日│93年12月20日│No17642│├──┼───────┼─────┼───────┼──────┼────┤│011│92年9月19日│5,000元│94年1月20日│94年1月20日│No17643│├──┼───────┼─────┼───────┼──────┼────┤│012│92年9月19日│5,000元│94年2月20日│94年2月20日│No17644│├──┼───────┼─────┼───────┼──────┼────┤│013│92年9月19日│5,000元│94年3月20日│94年3月20日│No17645│├──┼───────┼─────┼───────┼──────┼────┤│014│92年9月19日│5,000元│94年4月20日│94年4月20日│No17646│├──┼───────┼─────┼───────┼──────┼────┤│015│92年9月19日│5,600元│94年5月20日│94年5月20日│No1764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