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8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莉苡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18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林莉苡因不滿前男友即告訴人 王孟祥 與告訴人 周涵甯 交往,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民國109年9月22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至「Dcard」網站,以會員「 林中倫 」身分,匿名在該綱頁留言版公開刊載發表附表所示圖文,指涉告訴人周涵甯與告訴人王孟祥「上床討拍」、告訴人周涵甯「砲友更是不計其數,私生活混亂」等僅屬私德而與公益無關之事,以此方式貶損告訴人王孟祥與告訴人周涵甯名譽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周涵甯、王孟祥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毀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周涵甯、王孟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件附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秀金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編號貼文內容1(標題)直播主 周西西 與Nina輔大 宋慧喬 前男友上床討拍?(婊姊妹)(內文)一直以來都有在followNina輔大宋慧喬的ig與男友感情穩定甚至一起拍了很多形象照目前已分手(按:下方附被告、告訴人王孟祥合照)。為分手前周西西與兩人常常聚會,參加活動等等...曾經是youtube的團員三個人看似感情交好不久前一起拍了支影片(星座好朋友)看來當初Nina與前任還是交往狀態沒想到講的話一語成讖!!!直到與男友分手後,王姓男子(nina前男友)與周西西夜夜笙歌,身邊友人爆料,周西西與Nina前任更是發生男女關係,周西西的在網紅直播界說話直接、嗆辣、砲友更是不計其數,私生活混亂,據知情人爆料不久前還一起參加活動,感情好似姊妹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