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胡智民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106年度交簡字第986號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05年度偵字第46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胡智民緩刑肆年,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規定,本判決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上訴意旨略以:原審判太重,且已與告訴人 邱正宜 達成調解,希望可以給予緩刑等語。
三、經查:㈠原審審理結果認為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犯行,事證明確,予
以論罪科刑,適用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並審酌被告因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超速行駛而煞車不及等過失行為,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使告訴人受有上開之傷害,所為非是。且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再參酌被告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原判決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
㈡按量刑之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於量刑時,已依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範圍,又未濫用其職權,即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事項,倘其所量之刑並未逾越法定刑之範圍(即所謂外部界限),復無違反比例或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即所謂內部界限)者,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307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判決於量刑部分,已以被告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規定,就刑度詳為審酌並敘明理由,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亦未濫用自由裁量之權限,亦即合於法定刑之外部界限,復未逾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所為量刑核無不當或違法,且無輕重失衡情形,自不得遽指為違法。被告執前詞指摘認原審判決不當,且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刑罰之目的固有處罰行為人之意義,惟依現今通行之概念係重在教育,並非重在懲罰,被告前雖於民國90年間曾因犯妨害自由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然已於92年4月24日執行完畢,迄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院二卷第74頁至第75頁),其因一時疏失,致犯本罪,事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已分別於106年9月22日及同年11月1日各給付新臺幣5千元,合計1萬元等情,而告訴人亦表示願原諒被告行為,並請求為緩刑之宣告,此有和解協議書及匯款單影本附卷可稽(見院二卷第57頁),本院審酌被告犯後願依其經濟能力分期給付賠償,以填補告訴人所受之損害,顯有悔意。綜合衡酌上情,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惟斟酌被告因觸犯刑責,造成告訴人損害,但尚未全數賠償完畢,為督促被告日後繼續履行債務,以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依照所達成之調解內容,併予命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向告訴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併予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負擔。另被告若未遵期給付而情節已達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靳隆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朱政坤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方柔尹附表
┌─────────────────────┬────────┐│應履行之條款│參考依據│├─────────────────────┼────────┤│甲方(即胡智民)願給付乙方(即邱正宜)新臺│106年9月22日和解││幣(下同)16萬元(不含強制險保險金)。付款方式│協議書(院二卷第││:│57頁)││㈠於民國106年9月22日於簽立本協議書時由甲方│││親交現金5千元予乙方代理人,經乙方代理人│││當場點收無誤,不另立據。│││㈡餘款則自106年11月1日起於每月1日(如遇例假│││日則順延)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代理人設於玉│││山銀行澄清分行0000-000-000000帳號、戶名│││: 葉銘進 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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