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458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尤英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黑色鳥網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尤英雄前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速偵字第1372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103年度上職議字第6986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所附條件,而緩起訴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緩起訴執行卷宗在卷可考。而扣案之黑色鳥網1件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