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3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鄭朝木 被告普瑞斯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洪子詅 被告 洪江松
林建志 (原名 林昊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肆佰零捌萬柒仟肆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玖佰玖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普瑞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普瑞斯公司)、洪子詅、洪江松、林建志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普瑞斯公司於民國103年4月28日邀同林建志為連帶保證人,就其對原告之一切債務在授信總額度新台幣(下同)20,000,000元範圍內願負連帶清償責任;另於
103年4月28日邀同洪子詅、104年7月9日另邀洪江松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先後借款如附表所示40,000元、1,600,
000元、9,000,000元、1,250,000元、3,750,000元,共16,000,000元,並約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12%(即1.08%+2.12%=3.2%);編號3依原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32%(即1.08%+1.32%=2.4%);編號4、5則依原告基準利率加碼1.188%(即
2.68%+1.188%=3.868%)之利息,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遲延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105年8月7日止即未繳納,依授信契約書之授信共通條款第6至8條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洪子詅、洪江松、林建志為普瑞斯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增補契約、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華南商業銀行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一個月基準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本院卷第7-41、55-57頁),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135,992元(本院卷第3頁背面),自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表:
┌─┬─────┬─────┬─────┬──────┬───┬──────────────┐│編│原借款金額│現放餘額│借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號│││期日(年月││(年利││││││日)││率)││├─┼─────┼─────┼─────┼──────┼───┼──────────────┤│1│400,000│219,991│103.5.9-│自105年8月│3.20%│自10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08.5.9│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2│1,600,000│879,991│103.5.9-│自105年8月│3.20%│自105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108.5.9│9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3│9,000,000│7,987,500│103.5.7-│自105年8月│2.4%│自105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123.5.7│7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4│1,250,000│1,250,000│105.7.11-│自105年8月│3.868%│自10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06.1.11│11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5│3,750,000│3,750,000│105.7.11-│自105年8月│3.868%│自105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06.1.11│11日起至清償││,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左列││││││日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左列利率20%計付。│├─┼─────┼─────┼─────┴──────┴───┴──────────────┤│合│16,000,000│14,087,482│││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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