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2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
上訴人乙○○
甲○○丙○○右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一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二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證據調查之結果,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乙○○、甲○○、丙○○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為常業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等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詳予指駁,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而量刑輕重,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原判決於量刑時,已審酌上訴人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等於犯罪後未能坦承犯行,尚無悔意等一切情狀,且所量處之刑,又未逾越法定範圍,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為具體之指摘,徒憑己意,對於原判決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等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又本件既應為程序上駁回上訴之判決,所請宣告緩刑,無從斟酌。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