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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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2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熊台珊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熊台珊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父母 熊偉光劉雲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熊台珊有無兄弟姐妹(第三順序繼承人),如有者,及各該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被繼承人熊台珊名下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小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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