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繼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繼字第1258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熊台珊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熊台珊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父母 熊偉光 、 劉雲芳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二、查報被繼承人熊台珊有無兄弟姐妹(第三順序繼承人),如有者,及各該兄弟姐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被繼承人熊台珊名下之建物、土地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