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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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3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受刑人許中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中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中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案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楊明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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