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89號原告 王寬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德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萬元【計算式:120萬元×2=240萬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肆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湯景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