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71號原告 章賢智 被告 林千慧
李立賢 謝寶慧 薛雅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虹翔
法官葉作航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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