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43號原告 鄭耀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被告 洪紫瀅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3樓,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被告之戶籍謄本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郭祐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