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劉寧成
一、查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仁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零伍佰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