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881號上訴人原告 唐武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瀾宮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訴請確認被上訴人103年1月19日第九屆第二次信徒代表大會所為修改章程第七條第五項之決議無效之聲明,乃屬非單純涉及親屬、身分關係,且因信徒代表大會之主要權責,包括議決被上訴人之財產處分事項在內;安瀾宮為永久性質,屬全體信徒共有,分別為安瀾宮章程第17、28條所明定,均見本件訴訟應具財產權訴訟性質,惟因其訴訟標的並無客觀交易價格而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本件迄今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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