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5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紹源律師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
3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裁定收押被告;嗣認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必要,先後於97年1月31日、同年4月10日、同年6月5日各裁定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經本院法官訊問被告甲○○,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公訴人所提證據資料,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其中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部分,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刑度極其嚴厲,且被告涉嫌販賣次數甚多,甫經本院第一審判決應合併執行有期徒刑30年,又被告另涉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2月25日以95年度重訴字第85號判處無期徒刑,於上揭客觀情事下,難期被告能自動到案接受本案之審判、執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理由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
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張兆光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